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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某英语培训学校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603财保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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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财保273号
  •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某英语培训学校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马某某;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某英语培训学校;北京某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财保273号申请人:马某某,女,满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申请人: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某英语培训学校,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校校长。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某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某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马某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某英语培训学校,北京某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银行存款4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某英语培训学校、北京某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银行存款4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绍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文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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