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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与长沙市岳麓区康润门诊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104民初16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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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104民初16217号
  • 案件名称

    李杰与长沙市岳麓区康润门诊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杰;长沙市岳麓区康润门诊部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6217号原告:李杰,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康润门诊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M3组团2栋5楼。法定代表人:易银沙。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杰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康润门诊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李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杰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承担。审 判 员  刘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付承千书 记 员  刘 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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