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与长沙市岳麓区康润门诊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104民初162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湘0104民初16217号案件名称
李杰与长沙市岳麓区康润门诊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杰;长沙市岳麓区康润门诊部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6217号原告:李杰,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康润门诊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M3组团2栋5楼。法定代表人:易银沙。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杰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康润门诊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李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杰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杰承担。审 判 员 刘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付承千书 记 员 刘 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