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呼图壁县金昌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县五公台镇惠民节水材料厂等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恢1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恢161号
  •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金昌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县五公台镇惠民节水材料厂等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呼图壁县金昌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县五公台镇惠民节水材料厂;蒋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金昌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昌华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孙学平,男,汉族,现任该公司书记。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五公台镇惠民节水材料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652323604012541,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五公台镇。    经营者:秦琴,经理。    被执行人:蒋军,1981年5月8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呼图壁县金昌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呼图壁县五公台镇惠民节水材料厂、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3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金昌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金昌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五公台镇惠民节水材料厂、蒋军于2021年9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金昌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纪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