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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慧阳、许利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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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2603号
  • 案件名称

    洪慧阳、许利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洪慧阳;许利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慧阳,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利红,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上诉人洪慧阳因与被上诉人许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慧阳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洪慧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翔 审判员郭晓明 审判员王安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王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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