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慧阳、许利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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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民终2603号案件名称
洪慧阳、许利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洪慧阳;许利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民终26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慧阳,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利红,女,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上诉人洪慧阳因与被上诉人许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慧阳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洪慧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翔 审判员郭晓明 审判员王安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王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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