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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思林、吴愈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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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113号
  • 案件名称

    崔思林、吴愈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崔思林;吴愈法;郭清先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崔思林,男,1950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职工,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吴愈法,男,1948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干部,住慈利县。被执行人:郭清先,女,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慈利县,系吴愈法之妻。申请执行人崔思林与被执行人吴愈法、郭清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慈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愈法、郭清先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92100元,下欠17900元经多次催收未给付。申请执行人崔思林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吴愈法、郭清先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对被执行人吴愈法、郭清先进行了传统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吴愈法、郭清先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吴愈法、郭清先在我院有债权正在执行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均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崔思林,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崔思林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愈法、郭清先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崔思林,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穷尽手段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崔思林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79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愈法、郭清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崔思林也同意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崔思林发现被执行人吴愈法、郭清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滕振华审 判 员 聂 菁审 判 员 潘双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龙书 记 员 舒立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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