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仁义、高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4执恢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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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4执恢93号案件名称
陈仁义、高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陈仁义;高南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4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陈仁义,男,汉族,1962年5月10日出生,住哈巴河县。 被执行人:高南,男,回族,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哈巴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仁义与被执行人高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高南欠付申请人陈仁义装修款4380元(肆仟叁佰捌拾元整),被执行人高南已支付2000元,剩余2380元(贰仟叁佰捌拾元)于2021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高南承担。2、被执行人高南若未按时支付欠款,则申请人陈仁义有权就剩余案款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4执恢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合提努尔马力克审判员 吕文静审判员 哈依拉提吾布拉音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努尔巴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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