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李甲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4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4480号案件名称
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李甲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李甲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4480号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MA759KN39Q,住所地: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99号4号楼22层1单元12201。 负责人:马富江,系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顺,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甲臣,男,汉族,住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与被告李甲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因被告已缴纳所有物业费、暖气费,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提起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保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米佳怡书记员 郑小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吕宁娟、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9932号 下一篇 陈仁义、高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4执恢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