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宁娟、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9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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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9932号案件名称
吕宁娟、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吕宁娟;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捷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9932号原告:吕宁娟,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枫景阁)。被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403-6。法定代表人:陈鹏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北京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捷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8号1号楼二层B2080。法定代表人:陈鹏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北京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宁娟与被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捷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宁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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