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市嘉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8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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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8190号案件名称
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市嘉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州市嘉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万建华;万建梅;陆爱华;万嘉辉;万晓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8190号申请人: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6298331X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恩强,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文欣,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常州市嘉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2807180L,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洮西镇新河村五里庙。法定代表人:万建梅。被申请人:万建华,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申请人:万建梅,女,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申请人:陆爱华,女,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申请人:万嘉辉,男,199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人:万晓伟,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申请人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嘉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万建华、万建梅、陆爱华、万嘉辉、万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嘉盛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万建华、万建梅、陆爱华、万嘉辉、万晓伟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已由申请人江苏金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居惠玲书 记 员 龚秋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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