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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茂萍、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5民初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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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5民初1848号
  • 案件名称

    卢茂萍、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卢茂萍;张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5民初1848号原告:卢茂萍,女,200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告:张强,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卢茂萍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茂萍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凌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谭召君书 记 员  曾志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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