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茂萍、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5民初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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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5民初1848号案件名称
卢茂萍、张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卢茂萍;张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5民初1848号原告:卢茂萍,女,200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告:张强,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卢茂萍与被告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茂萍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凌 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谭召君书 记 员 曾志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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