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海、芦伟等夏季夫、夏晓燕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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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322号案件名称
张生海、芦伟等夏季夫、夏晓燕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生海;芦伟;夏季夫;夏晓燕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生海,男,1966年7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芦伟,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林,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季夫,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晓燕,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上诉人张生海、芦伟因与上诉人夏季夫、夏晓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1057号之二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1057号之二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生海、芦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8元,上诉人夏季夫、夏晓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洁文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马少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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