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生海、芦伟等夏季夫、夏晓燕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3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322号
  • 案件名称

    张生海、芦伟等夏季夫、夏晓燕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生海;芦伟;夏季夫;夏晓燕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生海,男,1966年7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芦伟,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林,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季夫,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晓燕,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上诉人张生海、芦伟因与上诉人夏季夫、夏晓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1民初1057号之二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1民初1057号之二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生海、芦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8元,上诉人夏季夫、夏晓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洁文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马少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丹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