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新海、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大寨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5民初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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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5民初3138号案件名称
边新海、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大寨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边新海;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大寨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5民初3138号原告:边新海,男,1951年2月5日生,汉族,现在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大寨村。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大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大寨村。法定代表人:闫长武,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新海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大寨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新海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边新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新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边新海负担。审判员 范传保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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