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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1、罗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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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执1029号
  • 案件名称

    罗某1、罗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泊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罗明东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1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罗某1,女,汉族,2009年5月22日生,住泊头市。申请执行人:罗某2,男,汉族,2014年4月23日生,住泊头市。法定代表人:卢娟(系二申请执行人母亲),女,汉族,住泊头市。被执行人:罗明东,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泊市。申请执行人罗某1、罗某2与被执行人罗明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明东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罗明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负担本案执行费。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罗明东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二、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罗明东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9月15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罗明东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并到其住所地查找了被执行人及财产,查找无果。六、已对被执行人罗明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执行人措施。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45210元。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胜易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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