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高定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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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117号案件名称
张丽、高定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丽;高定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高定明,男,汉族,1959年3月2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张丽与高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丽依照(2020)内0602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借款20万元及利息。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金额20万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377元,执行费9254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0)内0602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古娜审判员 杜 鹏 程审判员 王 铭 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李 渊书记员 吕 秦 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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