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寅桥、嵊州市齐重机床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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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490号案件名称
马寅桥、嵊州市齐重机床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寅桥;嵊州市齐重机床有限公司;浙江威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威力锻压机床厂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490号 原告:马寅桥,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齐重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西鲍村。 法定代表人:董正荣。 被告:浙江威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仙岩村。 法定代表人:董正荣。 被告:浙江威力锻压机床厂,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西鲍村。 投资人:董正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寅桥与被告嵊州市齐重机床有限公司、浙江威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威力锻压机床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寅桥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寅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寅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马寅桥负担。 审判员吴校军 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蔡淑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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