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张敏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4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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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4959号案件名称
王平、张敏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平;张敏;范珍付案件缘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4959号原告:王平,男,195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志方,男,198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织金县,系原告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昌华,织金县龙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敏,女,1957年11月20日生,彝族,住织金县。被告:范珍付,男,1957年10月23日生,彝族,住织金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斌,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余进进,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平与被告张敏、范珍付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以自愿放弃本次诉权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判员 肖孝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德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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