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小龙、纪方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8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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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71号之一案件名称
贺小龙、纪方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贺小龙;纪方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小龙,男,汉族。被执行人:纪方宇,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贺小龙与纪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3451元,并支付以10345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2018年12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369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8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方宇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无银行存款,其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经在被执行人所在村组调查,纪方宇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通报,申请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宁执 行 员 刘江涛执 行 员 代发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周智彬书 记 员 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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