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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强、李万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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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655号
  • 案件名称

    刘军强、李万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军强;李万宏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2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67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短信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6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继友书  记  员    郑清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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