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月河、王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6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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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6960号案件名称
徐月河、王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徐月河;王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960号申请执行人:徐月河,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淳,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月河与被执行人王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津0104执69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帅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薪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6960号申请执行人:徐月河,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王淳,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月河与被执行人王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津0104执69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帅审判员 张 瑞审判员 李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薪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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