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桂春与杨天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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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350号案件名称
辛桂春与杨天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辛桂春;杨天成案件缘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81民初2350号原告:辛桂春,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 被告:杨天成,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辛桂春与被告杨天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桂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天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辛桂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初,被告杨天成为原告辛桂春运作承包洮南市黑水镇东安村21垧树地事宜,承包款共计187000.00元,根据被告的指示,原告于2021年3月13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被告的妻子卜玉茹167000.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20000.00元。被告收到187000.00元承包款后承诺,若在2021年3月底之前原告未能承包前述林地,被告全额返还原告已交付的187000.00元。2021年3月底,被告告知原告辛桂春无法承包上述林地,原告找被告要求返还已交的187000.00元,截至2021年5月28日,被告共计返还了150000.00元,尚欠37000.00元未还。在原告的一再催讨下,被告于2021年5月28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载明欠款事实,被告承诺在2021年7月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370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只返还了原告9000.00元,尚欠28000.00元不给付,故诉讼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天成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1.欠条一枚,2.收据一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两份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辛桂春主张的杨天成欠付承包款的事实及金额,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如下事实:2021年3月,杨天成为辛桂春运作承包洮南市黑水镇东安村21垧树地,承包款共计187000.00元,辛桂春以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承包款交付给杨天成,杨天成2021年3月12日为辛桂春出具收据。双方约定因杨天成的原因导致辛桂春在2021年3月底之前无法承包前述林地,杨天成全额返还辛桂春187000.00元。2021年3月底杨天成告知辛桂春无法承包林地,并向辛桂春退还150000.00元,并于2021年5月28日为辛桂春出具欠付37000.00元钱款的欠条,同时约定于2021年7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到期后杨天成仅偿还了9000.00元,尚欠28000.00元未偿还。2021年8月10日辛桂春起诉至法院,要求杨天成给付欠款280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杨天成承诺2021年3月底因其原因导致辛桂春无法承包约定的林地,则将承包款187000.00元全部退还给辛桂春,并于2021年5月28日为辛桂春出具了欠条,双方约定返还期限届满,杨天成仅向辛桂春退还部分林地承包款,尚欠28000.00元未给付,故辛桂春起诉要求杨天成依约返还钱款280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杨天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辛桂春林地承包款28000.00元,双方自行交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被告杨天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裴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子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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