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齐玉凤等黄明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5执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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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5执48号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齐玉凤等黄明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齐玉凤;黄明博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5执48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龙脊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许红星,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齐玉凤,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黄明博,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诉齐玉凤、黄明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0205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齐玉凤、黄明博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133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开展网络查控。分别扣划齐玉凤、黄明博存款共计68265.93元,尚余345113.07元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齐玉凤所有的137团团部龙脊路财富广场26号商服楼044室已抵押给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乌尔禾支行。由于该房产须经评估作价后方可处理。 本院认为,在评估作价期间,本案应终结执行,待评估作价后恢复执行并完成后续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0205执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海峰审判员 蒲可可审判员 兰家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春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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