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南云、许强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3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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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3261号案件名称
陈南云、许强男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南云;许强男;丁辉;盱眙昌隆房产中介服务部;丁东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3261号原告:陈南云,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盱眙县。原告:许强男,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党员,住盱眙县。被告:丁辉,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第三人:盱眙昌隆房产中介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30MA1YFXJTXU,住所地盱眙盱城街道金源南路16号。经营者:刘庄。第三人:丁东,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陈南云、许强男与被告丁辉及第三人盱眙昌隆房产中介服务部、丁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南云、许强男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南云、许强男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南云、许强男承担。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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