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春连、刘春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3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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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3457号案件名称
柳春连、刘春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柳春连;刘春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3457号申请执行人柳春连,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刘春成,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申请执行人柳春连与被执行人刘春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121民初7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机动车、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于2021年7月9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7月6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查询其不动产、公积金信息并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至2019年4月11日的利息为68000元,之后的利息,以14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9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2210元、申请执行费3061.55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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