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玲玲、李江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2执2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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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2执2108号案件名称
苏玲玲、李江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苏玲玲;李江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2执2108号申请执行人苏玲玲,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李江涛,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苏玲玲与被告李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益。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李江涛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履行了义务,该案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案于2021年9月3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保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牛志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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