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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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1975号案件名称
张静、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静;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1975号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70615167Q。法定代表人:兰茂清,董事长。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静与被执行人天津冠杰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津滨劳人仲调字(2021)第389号】一案,立案标的人民币37706.88元,执行费4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设备、库存钢材等财产。202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华为审判员 于康康审判员 高俊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杭 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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