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良涛、承德市天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26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2662号案件名称
彭良涛、承德市天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彭良涛;承德市天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2662号原告:彭良涛,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天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冯营子镇冯营子村。法定代表人:王秀库,职务:总经理。原告彭良涛与被告承德市天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电话通知均被拒接,后我院到被告住所地送达应诉手续均被退回,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新的联系方式,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为诉讼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良涛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庆九审判员 吕兴存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超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方、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15民申151号 下一篇 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30执9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