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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军、韩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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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2282号
  • 案件名称

    赵小军、韩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赵小军;韩瑜;王丽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军,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任丘市。被执行人韩瑜,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执行人王丽,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申请人赵小军与被执行人韩瑜、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案件款2906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二、2021年8月1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三、2021年8月1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2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丽、韩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执行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亚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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