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湘波、龙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2执2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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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执275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湘波、龙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苏湘波;龙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2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湘波,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被执行人:龙彪,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申请执行人苏湘波与被执行人龙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382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苏湘波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龙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0日、6月11日、8月17日、9月1日、9月7日、9月9日、9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龙彪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彪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6月17日向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同日,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查询了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以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龙彪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红利信息,本院向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提取、扣划被执行人龙彪保险现金价值共计7191.47元,已将7191.4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苏湘波。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龙彪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苏湘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龙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龙彪7191.4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湘波,被执行人龙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苏湘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龙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湘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忠审 判 员 沈 蹦审 判 员 陈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湘沅书 记 员 王依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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