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圣唯、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48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4827号案件名称
张圣唯、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圣唯;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827号申请执行人:张圣唯,女,汉族,1992年8月9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5号楼2层-商6A、商6B、商7A、商7B、商8、商9、商10、商20、商21、商22。法定代表人:胡美玲,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圣唯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21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圣唯于2021年0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0年9月至10月工资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无保险登记、无理财产品、无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09月16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827号申请执行人:张圣唯,女,汉族,1992年8月9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西南侧奥城商业广场5号楼2层-商6A、商6B、商7A、商7B、商8、商9、商10、商20、商21、商22。法定代表人:胡美玲,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圣唯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21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圣唯于2021年0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20年9月至10月工资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无保险登记、无理财产品、无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天津天汇睿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09月16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赵小军、韩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2282号 下一篇 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2执恢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