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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西安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9280)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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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5390号
  • 案件名称

    王毅、西安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9280)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王毅;西安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5390号原告:西安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4044。法定代表人:闫小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静,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暴锟,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毅,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唐  萍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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