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平、肖军亮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2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4250号案件名称
肖平、肖军亮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肖平;肖军亮;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强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4250号原告:肖平,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清健,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晗,湖南睿知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军亮,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应华,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东街市建设局娄星分局办公楼6楼。法定代表人:曾绍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刚,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肖强,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肖平诉被告肖军亮、湖南星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肖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肖平于2021年7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肖平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肖平负担。审判员 周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罗雨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东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辽刑申356号 下一篇 王毅、西安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9280)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53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