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辽刑申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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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刑申356号案件名称
王东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东梅案件缘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辽刑申356号王东梅:你因白光盗掘古文化遗址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刑终18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所采信的鉴定结论不准确,对认知错误的白光所实施的轻微犯罪行为量刑过重,没有做到罪刑相适应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白光盗掘古文化遗址的犯罪事实,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辽宁省博物馆的鉴定意见,被告人白光及同案被告人王立新、王福新、王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且被告人白光及同案被告人王立新、王福新、王磊在一审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均认罪。被告人白光伙同同案被告人王立新、王福新、王磊,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原判认定被告人白光等人的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并无不当。你所称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所采信的鉴定结论不准确的理由,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根据被告人白光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白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其所处刑罚并无不当。你所称对认知错误的白光所实施的轻微犯罪行为量刑过重,没有做到罪刑相适应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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