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忠海、张朝荣等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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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执808号案件名称
禹忠海、张朝荣等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禹忠海;张朝荣;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808号申请执行人:禹忠海,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执行人:张朝荣,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福州路金帝和谐家园大二期(维也纳小镇)2层613号。 法定代表人:姜保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孙扎齐牛录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蕴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禹忠海与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朝荣、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1)新4022民特346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朝荣、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涉案款共计110,000元,已履行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剩余95,000元案款,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朝荣、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禹忠海全部给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朝荣、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禹忠海可以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伊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朝荣、伊犁河谷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并同意法院依法评估拍卖名下相关不动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2民特3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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