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与张宝臣、陈拴紧等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3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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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3878号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与张宝臣、陈拴紧等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陈拴紧;王彪;张宝臣;张锋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38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李皓,行长。被执行人:张宝臣,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陈拴紧,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张锋,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王彪,男,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5民初46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调查,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冻结期限为2021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宝臣与案外人名某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宝臣名下车牌号为沪MSXXXX的车辆。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期间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调查,未发现新的财产。2021年8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注: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如查封、冻结期限临近届满,执行案件仍未能执行到位的,你(公司)应在强制措施届满前一个月向执行法官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明确载明查封、冻结到期日,逾期未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或申请书未明确载明查封、冻结到期日,导致查封、冻结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的,由你(行)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款项可供执行;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宝臣与案外人名某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及车牌号为沪MSXXXX的车辆;上述查封均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无实际执行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龚德华审判员安文琪审判员陈建军书记员俞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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