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辽0811刑更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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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刑更2号案件名称
孙某某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某某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21)辽0811刑更2号罪犯孙某某,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973112410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居住地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双井子村4号22。现被取保。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辽0811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交付执行中,营口市看守所以罪犯孙某某患有高血压为由,不予收监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罪犯孙某某在经营口市中心医院病情诊断后,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时,检察机关要求对罪犯孙某某所患疾病进行检查,并提供全部病历材料,但罪犯孙某某拒绝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孙某某收监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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