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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辽0811刑更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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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刑更2号
  • 案件名称

    孙某某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孙某某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21)辽0811刑更2号罪犯孙某某,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973112410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居住地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双井子村4号22。现被取保。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辽0811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罪犯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在交付执行中,营口市看守所以罪犯孙某某患有高血压为由,不予收监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罪犯孙某某在经营口市中心医院病情诊断后,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时,检察机关要求对罪犯孙某某所患疾病进行检查,并提供全部病历材料,但罪犯孙某某拒绝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孙某某收监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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