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培凯、刘军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81执299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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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481执2991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培凯、刘军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滕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培凯;刘军;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81执29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培凯,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刘军,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奥体大道北侧(赵场居委东侧)。法定代表人:曹永。被执行人: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安乐街东首。法定代表人:刘合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0792-00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8138.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维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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