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许静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9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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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941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许静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许静;淮安烨宸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94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9438024U。法定代表人:刘锦益,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高焱,该公司员工。被告:许静,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淮安烨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51191499X。法定代表人:张祥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与被告许静、淮安烨宸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因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款项支付义务,原告于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树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朱惠娟书 记 员 黄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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