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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梅、鲍迅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02民初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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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民初5145号
  • 案件名称

    王丽梅、鲍迅等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丽梅;鲍迅;鲍思杰;王惠芬
  • 案件缘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02民初5145号 原告:王丽梅,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升,金华市信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鲍迅,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鲍思杰,男,1946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王惠芬,女,1951年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现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莉莉,浙江霁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攀,浙江霁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梅与被告鲍迅、鲍思杰、王惠芬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以就前案调解书申请执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丽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丽梅承担。 审判员徐敏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叶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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