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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强、单明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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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1执420号
  • 案件名称

    李爱强、单明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爱强;单明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强,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单明奎,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11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李爱强与单明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单明奎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单明奎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爱强55000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李爱强与被执行人单明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爱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221执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旭霞审判员  牛旭明审判员  田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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