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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侯、刘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91执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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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91执817号
  • 案件名称

    侯侯、刘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侯侯;刘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91执817号申请执行人:侯侯,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被执行人:刘权,男,汉族,1988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侯侯与被执行人刘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湘069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侯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权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侯侯款项90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250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另行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侯侯同意被执行人刘权于2021年9月22日支付35000元,于2022年2月1日前支付不少于10000元,于2023年1月22日前支付不少于20000元,农历2024年2月10日前支付不少于25000元,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的(2018)湘069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裁定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灿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危 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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