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程中荣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06执38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执3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程中荣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程中荣
  • 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执388号之一 被执行人:程中荣,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绍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程中荣犯贷款诈骗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内容。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程中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程中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程中荣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截至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程中荣已履行223000元,本院强制扣划10020.64元,合计执行到位233020.6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程中荣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移送执行时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执388号案件的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继续执行或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常山 审判员毛巨波 审判员俞金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琪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