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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明飞、周兴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521执恢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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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1执恢1340号
  • 案件名称

    袁明飞、周兴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袁明飞;周兴国;樊焕云;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袁明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完 毕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521执恢1340号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袁明松、袁明飞、周兴国、樊焕云: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袁明松、袁明飞、周兴国、樊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阳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鲁1521执1164号、(2016)鲁1521执恢1138号、(2021)鲁1521执恢1340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清证明,并交纳案件执行费1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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