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明飞、周兴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521执恢13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521执恢1340号案件名称
袁明飞、周兴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袁明飞;周兴国;樊焕云;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袁明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完 毕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521执恢1340号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袁明松、袁明飞、周兴国、樊焕云: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袁明松、袁明飞、周兴国、樊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阳商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鲁1521执1164号、(2016)鲁1521执恢1138号、(2021)鲁1521执恢1340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结清证明,并交纳案件执行费10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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