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信、韦翔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1024民初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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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民初868号案件名称
黄明信、韦翔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明信;韦翔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1024民初868号原告:黄明信,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告:韦翔,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区。原告黄明信与被告韦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5日,原、被告双方到庭要求进行调解,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原告黄明信、被告韦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20年10月租用原告的挖掘机做公路,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2021年8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被告韦翔尚欠原告黄明信挖掘机租金共计40000元,被告韦翔定于2021年9月15日支付20000元,余下款项20000元被告定于2022年1月25日前全部付清,原告黄明信表示同意;二、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韦翔负担。以上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予认可,双方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怀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农昌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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