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庆珍、周雄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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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420号案件名称
齐庆珍、周雄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齐庆珍;周雄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齐庆珍,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周雄,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齐庆珍与被执行人周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湘0624民初27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雄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齐庆珍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19日向湘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湘阴县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雄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本案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院应当执行标的为32000,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380元,没有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齐庆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齐庆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谢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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