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兆华、田厚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884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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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884号之五案件名称
潘兆华、田厚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潘兆华;田厚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88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潘兆华,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厚俊,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海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兆华与被执行人田厚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21)黑1086执8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田厚俊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现金价值。经查,该三份保险非收益性保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1)黑1086执884之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田厚俊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现金价值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聂雯雯书 记 员 刘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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