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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宝芹、崔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辽1021民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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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民申1号
  • 案件名称

    郭宝芹、崔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郭宝芹;崔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2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宝芹,女,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崔洁,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辽阳县。委托代理人:翟庆丰,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宝芹因与被申请人崔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102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宝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袁 芳审 判 员  姜冬梅审 判 员  陈联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丁 维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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