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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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486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蛟河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蛟河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48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蛟河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蛟河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28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蛟河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72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572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2021年4月1日吉林省蛟河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要求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64元、申请执行费1390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21年4月6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晋KY7753、晋KY7750、晋KLB120机动车三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蛟河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车辆;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蛟河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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