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区国如租赁中心、苏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1民初40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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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民初4063号之一案件名称
天元区国如租赁中心、苏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天元区国如租赁中心;苏斌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1民初40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元区国如租赁中心,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388号华晨御园7栋106号。经营者:殷国如,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株洲市天元区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上诉,代为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申请人:苏斌,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原告天元区国如租赁中心与被告苏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40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苏斌50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元区国如租赁中心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斌在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荷塘铺支行81×××56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元区国如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苏斌在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荷塘铺支行81×××56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尹 利 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书 记 员 凌 梦 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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