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国、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602民初7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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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602民初7641号案件名称
李振国、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振国;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02民初7641号原告:李振国,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苗,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345XM。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华军,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琨,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698569919R。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1号楼918。法定代表人:李长进,董事长。被告: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5610797N。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利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书鸿,男,1972年5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振国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诉讼中经原告李振国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和浩吉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振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由原告李振国负担。审 判 长 余 勇审 判 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梁岳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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