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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永国、徐明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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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987号
  • 案件名称

    齐永国、徐明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齐永国;徐明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987号申请人:齐永国,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徐明,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齐永国与被申请人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永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明银行存款6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永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明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崔倩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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